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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fa平台官网:传诚时装被ONLY索赔250万元 因委托贴牌私卖假货

发布日期:2024-08-28 05:18:02 浏览次数:
本文摘要:上海旺玛服饰有限公司(下称旺玛公司)不受传诚时装委托,为绫致时装旗下ONLY(市场需求面积:80-150平方米、已入驻679家购物中心、今年计划进100家)及VEROMODA贴牌生产服装。

上海旺玛服饰有限公司(下称旺玛公司)不受传诚时装委托,为绫致时装旗下ONLY(市场需求面积:80-150平方米、已入驻679家购物中心、今年计划进100家)及VEROMODA贴牌生产服装。生产过程中,旺玛公司予以许可自行生产并销售传诚时装客户绫致时装旗下的ONLY、VEROMODA品牌服装,绫致时装确认传诚时装债权人,向其赔偿250万元。为此,传诚时装拒付旺玛公司部分加工款,被旺玛公司诉至法院。

旺玛公司称之为,2013年9月16日及次月8日,允诺将两个订单服装交付给,传诚时装陆续缴纳合计50万元,余款163.04万元理所当然最晚在2014年1月27日付清。但经多次催讨未果,欲诉至法院。

传诚时装称之为,显然有163.04万元加工款仍未缴纳原告,双方一直就原告生产假货等赔偿金事宜展开协商,故未证实缴付金额,并回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旺玛公司不存在三项债权人情形:一是延后交货;二是并未将剩下面料辅料和样衣归还被告,双方承销时还扣减了未归还的面辅料等款项1.33万元;三是生产假货,导致被告向第三人绫致公司分担违约责任,并向第三人绫致公司缴纳赔偿款250万元。据生产假货的比例,旺玛公司其不应分担其中的110万元。

2016年4月19日第四次开庭,绫致时装曾作为第三人出庭并获取了新的证据。经审理,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:传诚时装不应缴纳旺玛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63.04万元及逾期缴付的利息损失;旺玛公司不应缴纳被告传诚时装违约金人民币72万元。

旺玛公司上告一审判决,于2016年7月4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决。旺玛公司称之为传诚时装获取的面料中,大量出厂的面辅料不存在质量问题。

传诚公司称之为,在一审中递交了双方负责人的谈话记录,录音内容表明旺玛公司将并未接管的面辅料制作出了成衣,并擅自出售。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.29万元,由旺玛公司开销。据理解,2013年9-12月,传诚时装委托的加工服装厂除了旺玛公司外还有江苏双华。

传诚时装回应,因没能尽到监控辖下合作加工厂的职责,江苏双华、旺玛公司予以许可自行生产并销售传诚时装客户绫致时装旗下的ONLY、VEROMODA品牌服装,造成其向绫致时装赔偿金250万元传诚时装与江苏双华达成协议赔偿金协议,扣除不应缴纳其款项56.65万元。传诚时装商业模式主要有两种,一种为其他服装品牌商获取设计、委托生产并向其销售的ODM模式,一种为自有女装电商品牌的设计、委托生产及销售模式。

上述案件中,传诚时装使用的是第一种模式。公司展开设计,并根据品牌商拒绝展开调整,再行订购面辅料,委托加工厂生产服装,最后将服装销售给品牌商。

2016年上半年,传诚时装对绫致时装销售金额为3315.39万元,占到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54.21%,公司对主要客户不存在根本性倚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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